注释:
一、环境空气质量
环境空气质量:选取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(试行)》(HJ 663—2013)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细颗粒物、一氧化碳和臭氧共6项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。
酸雨判定依据:降水酸度以 pH≤5.6作为判断酸雨的依据。
二、地表水环境质量
1、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: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—2002)表1中除水温、总氮、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。
2、营养状态评价指标:叶绿素a、总磷、总氮、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。
3、河流、湖库水质评价:采用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—2002),水质超标率、污染指标超标倍数计算以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。
4、库湖营养状态判别: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判别库湖营养状态级别。
三、地下水水质
级别判定:按照年均值划分各评价因子(不包括细菌学指标)所属质量类别,确定各评价因子的评价分值,根据值,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。
四、饮用水源地水质
级别判定:按照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—2002)和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—93)Ⅲ类标准,评价水源地的各单项因子的年均浓度是否达标,从而判定水源地是否达标;计算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综合污染指数,划分饮用水源地水质级别,定性描述水源地的水质状况。
五、声环境质量
1、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:依据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》(HJ 640—2012),分别采用加权平均等效声级、算术平均等效声级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限值相比较,确定污染程度;声环境质量级别分为一级到五级,分别对应评价为 好、较好、一般、较差和差。
2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:依据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096—2008),采用各监测点位结果独立评价,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单个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达标的基本依据。